首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
中新网11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6日消息,在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0-236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有七件,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涉外法律适用等多个领域,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更权威、更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引。
海事审判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方面肩负重要责任。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国家。越来越多其他国家的当事人,在纠纷所涉争议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主动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
海事案件主要涉及船舶、运输、海洋开发利用或者相关领域中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专业技术性强、涉外因素多、程序规范特殊等特点,在国际司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为海商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海商法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吸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的有益经验,对海事领域的特有制度和规则进行了全面规定,是与国际接轨程度较高的一部法律,为我国大力发展航运业和外贸业、加快建设海运大国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随着海事审判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先后发布涉无单放货、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多个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有力推动了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保障了海事审判公正高效。
本批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将进一步解决海事领域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提升我国海事审判整体水平。本批指导性案例具体包括:
(1)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例明确了实际托运人不承担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对于填补海商法在借鉴《汉堡规则》的同时未明确区分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责任的制度留白,具有积极意义。
(2)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该案例旨在明确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海难救助,救助船舶获得的救助款项,不因与其属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险船舶对海难事故的过失而被取消或者减少,丰富了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解释原则。
(3)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例明确了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如实批注的判断标准,对于规范承运人签发提单行为、维护海上货物运输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例明确因船舶触碰事故导致港口、码头等设施损坏期间的营运损失不能优先于其他限制性债权得到清偿,准确解读了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
(5)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该案例旨在明确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现对同一事故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6) 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该案例明确了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标准,体现了以“法律互惠”标准认定互惠关系的最新司法实践。
(7)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例明确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发生后,可以协议选择侵权纠纷适用的准据法,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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